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电子商务领域纠纷?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贺小荣在中宣部“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最高法将持续关注电子商务领域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贺小荣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涉电子商务领域的纠纷也快速增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依法审理各类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案件。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贺小荣称,“签收商品即认可商品质量合格”、 “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是常见的格式条款,按照民法典规定精神,规定格式条款由销售者制定提供的,如果减轻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这种格式条款依法认定无效。
关于网络消费欺诈,贺小荣称,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这种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关于网络消费不规范促销,司法解释规定了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说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此外,关于直播营销问题,贺小荣称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自营责任,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候的先付责任,也就是先行赔付的责任。对于销售食品直播间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责任。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时的连带责任。在外卖餐饮方面,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经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法定义务责任,以及委托加工情形下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
贺小荣称,最高法一方面要持续关注电子商务领域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为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另一方面,最高法将主动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准确适用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推动完善电子认证等数字应用基础设施,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诉讼模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的处分权,提升在线电子商务纠纷化解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