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长春一位大学生小雪工作了一个月,拿到的第一笔工资竟然只有160.25元。。。
小雪不能接受这个结果,找公司理论,得到的回复却是。。。
小编先将这件事从头捋一遍。
小雪与公司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显示,试用期为2个月,乙方小雪在文案策划工作岗位,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绩效成绩核发乙方试用期工资,第一个月的基础工资为1750元/月。
公司负责人纪女士称,公司所有新入职的员工都要先签订《员工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考核通过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之一
所以,这份合同是不合法的。
工作一个月后,在6月29日,公司负责人突然找到小雪,称她的工作干得不好,双方协商后,小雪从公司离职。然而,在7月15日发工资的时候,她仅仅得到了160.25元的工资,这让她很气愤。
小雪说,公司负责人告诉她,工资是根据绩效算成绩的,“就是每个月会给我布置一些任务,如果完成好,计1分,没完成好就零点几分,要是没完成就是零分。”
小雪提供的工作绩效核算表显示,小雪共接到文案及网络推广工作任务40个,共计完成24个,获得11分。小雪说,公司的绩效工资核算方法是:工作绩效工资=工作绩效总得分/工作任务数量×基础工资-基础工资。所以,她的工作绩效工资就是11/40×1750-1750=-1268.75元,再加上请病假、事假等,“这么扣来扣去,公司就只给我开了160.25元工资”。
绩效工资应该根据当月完成的业绩量而变动,而1750是个固定的数字。而且,根据小雪提供的公司的绩效工资核算方法,基础工资不等于绩效工资。
纪女士甩出了基本工资和基础工资两个概念,貌似很专业,为公司只发160.25元工资找到了合理的理由。然而,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员工试用期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就是小雪的基本工资,或者说底薪,因此公司所谓的“小雪的工资没有底薪”的说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人社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工资定义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非计件岗位的员工来说,计时工资就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基本工资。而在实践中,基本工资又被称为基础工资、底薪、保底工资等,因此《员工试用期合同》中的基础工资实际上就是基本工资。
小雪特意上网查了一下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480元,她感觉自己上当了。“没有这么干的,我上了一个月班,至少也应该得到最低工资保障吧?”
做多少工作,开多少钱,她虽然在我们这工作,但不出活儿啊。”纪女士说,小雪没能给公司带来效益,绩效没按时交,平时工作态度散漫。小雪在应聘时表示能从事多种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她发现小雪并没有工作经验,“她写的文案,很多都需要别人一句句地改。”
即使小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那也只应扣除工资的20%,也就是350元。而且由于扣除后小雪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公司至少应该按照2016年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来支付。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个最低工资标准是任何一个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员工都应该拿到的最低数额。
所以无论涉事公司如何颠倒黑白,都掩盖不了其严重违法违纪的事实。
近些年来,社会上不乏以招聘为由骗取财物、无偿占用劳动力以及试用期把戏等就业陷阱,在不幸遇到就业陷阱时,每个人都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像小雪一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面对就业陷阱,很多人选择的是忍气吞声,或者默默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抽身离开,也许他们走得很轻松,留下的却是气焰更加高涨的违法公司和尊严被严重损害的法律。一个个不知情的受害者会继续落到这个陷阱里。
也许不仅仅只是160.25元的实习工资。
上一条:校企合作迎新篇,互惠双赢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