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跨境电商出口快速增长
跨境电商,就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出口方向的互联网零售。简单的讲,就是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自己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建立电子商务APP,在海外可开店的电子商务平台(如亚马逊,eBay,速卖通,Wish等)上开网店,通过社交方式(Facebook,WeChat,类似微商)进行销售,通过直播方式(Instagram,Facebook,类似淘宝直播卖货)进行零售。
近年以来,中国跨境电商零售(B2C)出口发展迅猛,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截止目前,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和个体户接近10万家,从业人数超过100万,带动相关就业超过1000万。据不完全统计,2016,2017,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总额,分别约为5000亿,0.7万亿,1万亿人民币,预计到2020年,都将保持30%以上的年均增长率。
1.2、跨境电商正在垄断美国的线上零售渠道
(1)在亚马逊,沃尔玛,等类似天猫京东的B2C可开店平台渠道,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在短短十年内,已经占据了接近40%的市场份额。
(2)eBay,Etsy,Wish等类似淘宝的C2C渠道,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在短短十年内,已经占据了接近60%的市场份额。
(3)在独立网站的方式(自建网站或使用Shopify搭建网站)上,也有上百家销售规模上亿的企业。
(4)在新兴的内容电商和社交电商方向上,也诞生了不少基于Instagram,Facebook,WeChat等电商,其模式类似于国内的微商,而且这个方向发展速度非常快。
1.3、跨境电商组织跨境物流两大模式
如下图所示,按照包裹邮寄给海外消费者维度,跨境电商分为两大模式,一个是国内仓直接发包裹给海外消费者模式,另一个是海外仓发包裹给海外消费者模式。
这两种模式的在出口报关方面的对比如下:
从上面的表格中可以看出,首先,因为跨境电商是零售形态,在采购上执行的是海量SKU(数以万计),多批次(每各三四天就采购一次),小批量(每次只采购十几个或几十个)的方式,者导致供应商都不愿意给跨境电商开增值税发票。其次,货物在出口的时候,主要是通过邮关(海关驻邮政办公室的邮政海关),还有一些非正规的报关方式(俗称买单出口)。所以,跨境电商行业数十万家企业,无法进行外汇结汇,也无法进行税务正规化。按照现行的政策法规,跨境电商十万家企业,上百万从业人员,都在外汇管制和税务上都在违法违规。这种畸形发展状态已经持续了十年之久,极大的阻碍了跨境电商的发展。
1.4、中美贸易战对传统贸易和跨境电商的影响
2019年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同时美方又再新增一批3000亿美元清单,清单已经正式出炉。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将就约3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25%关税征求意见并举行公开听证会。
贸易战对中国往美国出口的传统B2B贸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有非常所的专业人士进行过研究分析,所以本文就不再论述。
下面主要讲解贸易战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影响:
(1)跨境电商行业按照包裹发送到美国的方式,分为国内仓直接发包裹模式和海外仓直接发包裹模式,跨境电商2019年总贸易额1万亿人民币,其中国内仓商业模式约6000亿元人民币,海外仓商业模式约4000亿元人民币。
(2)跨境电商海外仓直接发包裹模式,所使用的干线运输与传统B2B贸易相同,所以这部分跨境电商业务所受到的影响与传统B2B贸易相同。也就是说跨境电商海外仓直接发包裹模式的4000亿人民币的业务量将受到影响。
(3)跨境电商国内仓直接发包裹模式,走的是美国邮关或者是个人物品商业清关。按照目前美国的进口清关800USD以内免税的政策,通过商业快件通关模式的专线小包货物,因为绝大部分包裹的价值不超过800USD,所有目前受到美国加税影响很小。基于万国邮政联盟UPU体系内的邮政小包以及中美双边邮政协议之间的e邮宝类产品,是通过邮政通关模型通关,相对应的查验率以及征税概率较小,受加征关税的影响相对较小。也就是说这部分6000亿人民币的业务几乎不受影响。
1.5、贸易战正在导致传统贸易快速转型成跨境电商和转口贸易
(1)受关税影响的产品,将快速化整为零,继续无孔不入输入美国。
不论是传统的往美国出口的B2B业务,还是跨境电商出口美国的海外仓模式,为了规避关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许多商家会采用化整为零的策略。也就是说将增加往美国发货的频次,减少单次发货的数量,尽量把单票货物的货值控制在USD800的免税额度以内。通过商业快件的方式和邮关的方式,免税清关后输入到美国。
(2)受到加25%关税影响的传统贸易模式的业务量将转移到跨境电商国内仓商业模式。
传统出口到美国的商品,因为25%关税增加后导致零售价上升,这将导致这部分产品更没有竞争力。所以受到增加25%关税影响的传统贸易商,要么转型成国内仓商业模式的跨境电商,要么与跨境电商合作,用跨境电商中的国内仓发包裹给美国消费者的模式,规避关税。
(3)受到加25%关税影响的产品,将有一部分使用转口贸易避税
不论是传统出口贸易,还是跨境电商出口的海外仓模式,他们中的受到25%关税影响的产品,将快速的通过转口贸易的方式来规避关税,转口贸易国家主要是越南,泰国,马来西亚,这三个国家。转口贸易主要表现形式为,所以零配件在国内生产完毕,然后在运输到这些国家的组装厂进行组装,组装完后,拿到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然后再以这些国家的名义出口到美国,这些国家目前出口到美国几乎没有关税。
1.6、跨境电商是中美贸易战中的一只致胜奇兵
(1)跨境电商十万创业者,百万从业人员,都是白手起家,历经千难万险,才发展起来的,所以跨境电商团队都是极具狼性的团队。基本上跨境电商都是996工作制(早上九点上班,晚上九点下班,六天工作制),比老外零售行业从业者,要勤奋很多倍,效率上是老外零售从业者的十倍以上。
(2)跨境电商与国内电商在技术经验以及各种手段上保持同一水平,而全球最发达的电子商务在国内,全球最激烈竞争的电子商务市场在国内,全球最创新的电子商务市场也在国内高。跨境电商普遍经历过国内电子商务市场激烈竞争的洗礼,所以跨境电商在全球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市场上,基本上是所向披靡,势如破竹。
(3)跨境电商绝大部分都是起源于草根,每个创业者都充满了对赚钱的渴望,所以跨境电商无所不用其极,在流量获取上,在销售套路转化上,在供应链提高效率节省成本上,在规避关税上,都是做的了极致,这使跨境电商在海外发达国家互联网零售领域极具成本优势。在欧美中产阶级返贫的大环境下,欧美的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及其敏感,更倾向于廉价实惠的商品,所以跨境电商对海外线上和线下零售商都更具有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跨境电商将为中国制造,在海外建立零售渠道和品牌,抢取巨大的市场份额。跨境电商作为外贸发展的新业态,在贸易战的背景下将会扮演着更加重要的稳定国家出口外贸的角色。全球贸易的线上化、碎片化的发展趋势不因个别国家的人为意志而扭转,所以跨境电商是中美贸易战中的一只致胜奇兵。
2.1、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报关的现状
跨境电商是零售形态,在采购上执行的是海量SKU(数以万计),多批次(每各三四天就采购一次),小批量(每次只采购十几个或几十个)的方式,者导致供应商都不愿意给跨境电商开增值税发票。其次,货物在出口的时候,主要是通过邮关(海关驻邮政办公室的邮政海关),还有一些非正规的报关方式(俗称买单出口)。
“阳光化”渠道出口量与市场总量不成比例的最主要原因,是国家现有的出口税收管理政策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市场的规律与需求出现不匹配、不适应。其中最大的矛盾是,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商品种类海量极多,电商卖家无法做到为每一类、每一批次所售商品均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现行出口税收管理政策,“无票”商品在“阳光化”出口后,不仅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反而要加征增值税。这就是长期困扰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市场发展的“不退反征”问题。
【背景说明:
1、国家现有的出口税收政策是,出口货物可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享受退税;可提供进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享受免税;不能提供进项发票(专票或普票)的,要加征增值税(且无法抵扣)。
2、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市场的现状与规律是,绝大多数卖家会选择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多SKU的商品(而非某一类单品),海外生成订单后把订单商品打成包裹由物流企业上门提取,同样边际成本很低(每天要处理的包裹很多),但要取得每一件售卖商品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专票或普票),并严格按规定办结所有的退免税手续,对卖家来说成本极高。
3、并非每一个发出去的包裹里面的商品都是“无票”的,比如从前海湾保税港区发往全球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都是“有票”的,但不是普遍性的。
4、在现阶段,以及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无票”是中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具有普遍性。】
2.2、跨境电商为什么现在不愿意走9610报关?
(1)因为采购环节是海量SKU多频次小批量,绝大部分供应商是市场上的零售商和个体户,很多供应商基本就没有开增值税发票的资质,就算有些供应商有开增值税发票的资质,也嫌麻烦,不愿意给跨境电商开增值税发票。因为采购环节绝大部分采购无法获得增值税抵扣专用发票,所以如果走9610正规报关,一旦报关单被发送到税务局,就将面临着被加收销售环节巨额增值税,消费税的风险,而且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因为无法税前扣除,也将面临巨额的所得税纳税风险。
(2)因为跨境电商国内仓商业模式,所使用的物流渠道主要是中国邮政小包裹,E邮宝,跨境专线经济快递,EMS,四大快递。其中中国邮政小包裹和E邮宝是走邮关渠道,报关方式是中国邮政集团代报关,没有给跨境电商企业的报关单,企业没有报关单,自然无法进行外汇结汇和后续的所有税务正规化操作。跨境专线经济快递,目前只有一部分走9610,大部分还是走不正规的买单出口,即便是走9610,也是代理报关,形成的报关单上的电商企业主体,也是代理企业,并不是真实的跨境电商企业。而走EMS和四大快递,走的是快件关,在快件关,目前单独的逐票包裹的报关,在流程上也非常复杂,成本高昂,费时费力,所以也没有跨境电商企业愿意去自主报关,都是交由快件企业代理报关,报关单主体也是代理企业,并不是跨境电商自己。
(3)因为9610报关口岸还在试运营阶段,比如海关总署的统一版本的9610报关方案和平台,也是2018年底,才正式确定,并试运行。对应跨境电商最大的聚集地深圳,虽然深圳跨境电商的业务量占据了全国跨境电商往海外发货量的40%,但是深圳的9610报关查验口岸也是在今年5月份才刚刚开通,而且至今仍然是少量限量的试运营阶段。
(4)而海关总署的统一版本的9610报关方案,监管非常的严格,要求非常的高,例如要求三单对碰(订单,支付单,物流面单)一致,而跨境电商基本上拿不到支付单,而且电子商务经常有打折销售,捆绑销售,退换货等各种意外情况,这导致三单对碰很难对应的上。另外每个跨境电商都将自己的客户当做核心机密,害怕泄露,所以根本就不愿意将三单信息透露给任何外人和外部机构。
由于存在以上种种困难,深圳和全国大量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没有选择跨境电商“一般出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和“特殊区域出口”(海关监管代码1210)两条“阳光化”出口渠道,海量的包裹或以行邮物品方式向邮政交运,或交由有资质的贸易企业按“市场采购”(海关监管代码1039)方式申报出境后再向其他国家邮政交运,再或者是交由物流企业以“不太严格的一般贸易”(“一般贸易”海关监管代码0110)方式申报出境后再向其他国家邮政交运。
【背景说明:
1、“一般出口”(9610)和“特殊区域出口”(1210)是2013年以来国家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领域正在探索的通关管理模式。9610模式下,跨境电商包裹直接申报、查验、放行、出境;1210模式下,商品先批量运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海外有订单后从特殊区域形成包裹发往海外。
2、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包裹凡向中国邮政交运的,性质归为“个人物品”,按个人物品出境的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贸易统计。以邮包方式运送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包裹,到目前为止仍是跨境电商零售包裹的主流物流渠道。
3、“市场采购”(1039)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明确“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4、大量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商品(包裹形式)汇总成一张出口报关单,按“一般贸易”(0110)申报出口,其实报关单及附属文件难以准确列明所有的包裹信息。】
2.3、跨境电商9610报关后结汇和财税政策推进的现状
自2013年国家部署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试点以来,企业、行业协会和开展试点业务的地方政府已多次反映市场规律、市场需求与出口税收管理政策的矛盾问题。2016年5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文件发布,明确指出“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深圳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近年来也一直在积极推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免征不退”。在《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广东省政府2016年5月发布实施)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出口免征增值税管理措施”,“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对无法取得合法有效进项凭证的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但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免征不退”政策在深圳一直无法真正落地。
【情况说明:
(1)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在试行“免征不退”政策时,采取的是“清单核放”后又在海关系统中生成出口报关单的做法。杭州试点效果不佳的原因,一是对生成出口报关单的出口销项,即使出口增值税实行“免征不退”,以及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等问题悬而未决;二是 “清单核放”的大量商品汇总成统一格式的报关单,以及每一票报关单与国税部门确认“免征不退”,完成这些工作都会增加卖家的成本。
(2)“清单核放”后不生成出口报关单的做法,不会增加卖家的成本,但此类操作没有依据、缺乏保障,存在被随时叫停、整改的风险。】
目前为止,包括深圳在内的各城市提出的、或已经开始试行的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征不退”问题的解决方案均存在缺陷。涉及9610的跨境电商财税正规化三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截止到目前,除了少量地方进行了试点尝试外,几乎完全没有任何的进展。
【情况说明:
虽然《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明确“对试点地区符合监管条件的出口企业,如不能提供进项税发票,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政策,并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和完善”,但由于操作办法尚未明确,严格来说,各地方税务部门仍需按现有的税收征管办法执行。】
3.1、中美贸易战导致国家外汇管制趋严误伤跨境电商企业
(1)通过前文所述的各种困难情况,所以跨境电商的资金路径通常有三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外的支付公司(国内的获得跨境支付牌照的公司海外消费者并不使用),收款后直接转账到跨境电商位于香港的公司账户,然后再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到国内私人卡上。第二种是在海外电子商务平台上如亚马逊开店后,由亚马逊打钱到跨境电商位于香港的公司账户,然后再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到国内私人卡上。第三种是海外的消费者直接通过银行汇款直接打钱到跨境电商位于香港的公司账户,然后再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到国内私人卡上。
(2)因为贸易战,国家要稳定汇率,防止资金外逃,所以一手加强香港的银行账户的监管,另一首打击地下钱庄这种非法的结汇渠道。目前根据香港银行反馈的信息,常规传统贸易的B2B的资金往来,如果提供了相关的业务描述和证明文件的,是允许的。而非常规的高频的小额的混乱的对公对私复杂的银行账户,就会被认为是地下钱庄账户或者洗钱账户,而被限制甚至被关闭。
(3)跨境电商的香港银行账户,因为是零售业态,自然的有非常规的高频的小额的混乱的对公对私复杂的银行往来。又因为需要地下钱庄渠道来进行结汇,所以最近几个月大量的跨境电商在香港开设的银行账户受限甚至被关闭,这直接导致了不少的跨境电商企业现金流断裂,甚至发生倒闭的现象。这个问题急需解决。
3.2、金税三期后税务稽查趋严误伤跨境电商企业
(1)因为跨境电商有十万家企业,上百万从业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而且跨境电商企业还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型跨境电商企业动辄上百人员工,大型的跨境电商企业员工人数会达到上千人。跨境电商企业因为绝大部分业务流水并不进国内企业公司银行账户,所以极易引起工商税务部门的注意。一旦税务稽查,跨境电商企业无法解释清楚,会导致被税务部门处罚。
(2)跨境电商整体行业业务量已经非常巨大,金税三期之后,所有的商业活动基本上都在监管之下。跨境电商企业因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会与大量的国内相关企业发生各种往来,税务部门在通过关联性稽查偷税漏税活动的时候,非常容易的发现跨境电商这种因为实际环境和现行政策法规无法匹配而造成的涉嫌偷税漏税的问题而受到处罚。
(3)跨境电商,因为受困于政策落后,无法处理缺少进项发票的现状,所以业务现金流在体外循环。这一方面增加了资金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涉嫌偷税漏税,是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目前已经有不少跨境电商企业受到了税务机关的稽查,虽然国家政策大方向上都在扶持跨境电商,税务部门也很少为难企业,但是涉嫌偷税漏税毕竟涉及到刑法,一天不解决就有被关进监狱的可能性,所以跨境电商的创业者都会忐忑不安,这对跨境电商的正常运营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
3.3、因为无法阳光化跨境电商无法获得出口退税和各种补贴政策
(1)跨境电商在采购环节也是有一部分是可以获得工厂型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但是,因为是零买零出,即便有报关单,也是多对多的关系,按照目前传统贸易在出口退税上的实操评估,基本上难以操作成功。这就导致了绝大部分的跨境电商无法参与出口退税流程。
(2)国家层面从上至下,都已经出台了非常多的跨境电商的扶持政策,而且还安排了大量的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跨境电商。但是因为政府做事的历史惯例,所有的政策落地和补贴的落地,都要基于企业在海关,外汇管理局,企业的对公账的流水和企业的纳税金额等数据才能进行评判。但是跨境电商企业虽然做了大量的实际出口额,但是在海关无记录,在外汇管理局无结汇记录,绝大部分资金流水并没有进入国内对公银行账户,又无法正规纳税,所以完全拿不到这些扶持政策和补贴。
4.1、结合已经颁布的各种政策,设计 “跨界”的方案
(1)一种“跨界”的方案设计,是建议把“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1210)”与“市场采购”(1039)两种新兴贸易方式统筹做分析和思考,在研究和比较两类出口贸易的商业模式、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与意义、监管方式的底层逻辑与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考虑借鉴“市场采购”税收办法来解决“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问题,并据此拟定试点改革方案。
【背景说明:
近年来国务院和国家部委多次将“跨境电商”与“市场采购”并提,如《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提出“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
在技术层面,“市场采购”(1039)可以实施出口免征增值税的最重要的基础是经营者与监管部门共用一套“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经营主体按时限要求在该系统准确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以形成交易清单。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经营主体向国税办理免税申报。
而国内各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均已由地方政府牵头开发建设了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平台(深圳的名称是“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需在平台上做企业备案、商品备案,并与关、检、汇、税、工商等监管部门在平台上实现“一站式”的数据交换,具备了在不增加企业运营成本的前提下,实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征不退”数据申报的基本条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采取“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方式,具体要求是“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凭符合性声明、市场购销凭证、备案证明、身份信息复印件、装箱清单等资料,直接或委托报检公司向采购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捡、直接或委托报关公司向采购地海关报关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采取在海关监管区域、监管场所集中清关的方式,实施办法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在实际通关时,“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尽管发货人(电商卖家)数量多、商品种类海量,但通过事前的企业备案、商品备案、商品“三单”数据提前发送与系统自动审核、清单申报时与“三单”数据自动对碰核对、全部数据留存备查等一系列以系统化、数据化、智能化为主要手段的缜密安排,无论是在对贸易真实性的把控方面,还是在通关作业效率方面,都是市场采购所不及的。可以说,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通关安排,是市场采购的升级版,更符合“数字贸易”时代的发展需要。】
(2)另一种跨界方案的设计,就是认可现行的跨境电商已经上市企业的财务正规化处理方案,这种方案的核心就是香港跨境电商中体是业务中体,国内跨境电商主体仅作为为香港跨境电商提供各项劳务服务的主体。具体的架构如下:
4.2、跨境电商9610报关后结汇和财税政策急需改革的要点
(1)针对跨境电商企业,依据业务真实性,针对《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中的“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颁布宽松的执行细则,简易快速执行,目前这个政策因为相关政策不到位,处于暂停状态。
(2)针对跨境电商企业,依据业务真实性,政府出台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适用于跨境电商企业。然后颁布宽松的执行细则,也简易快速执行。
(3)针对跨境电商企业,依据业务真实性,政府出台公告,明确《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适用于跨境电商企业。核心政策是“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然后颁布宽松的执行细则,也简易快速执行。
(4)针对跨境电商企业,依据业务真实性,政府出台新的外汇结汇政策,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结汇的实际情况,采用预申请额度的备案制自由结汇方案。
(5)针对跨境电商企业,依据业务真实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联合香港金融监管局,出台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特别银行账户监管政策,采用大陆香港两地同时备案制,真的已经完成备案的跨境电商企业,放开银行账户的开户限制,执行新的针对跨境电商的特别银行账户监管政策。
(6)为了避免以上政策的滥用,可以在跨境电商业务真实性验证方面,让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参与进来,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跨境电商业务真实性尽职调查报告。
(7)针对跨境电商企业,依据业务真实性,政府发文,针对历史原因已经造成的跨境电商的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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